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一、充分发挥商场主导效果,支撑创业出资促进广州立异创业翻开,煽动社会本钱进入立异创业范畴,缔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加速缔造珠三角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
打造国家科技工业立异中心龙头。
二、本方针规矩适用于在穗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矩挂号存案、从事创业出资等活动的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包含创业出资处理企业、股权出资处理企业等),以及我市科技立异翻开专项 要害范畴方案中引入创业出资的科技立异企业。
三、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效力途径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挂号编号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出资的,依照实践到账出资额的1%给予创业出资类处理企 出资奖赏,每年给予每家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的奖赏金额不跨越500万元。
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出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依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出资额按本条榜首、二款对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给予奖赏。
四、支撑在穗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与境外本钱一起树立或处理境外创业出资基金。对出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入且在穗新注册树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业出资基金,可依据其对 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践到账出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出资奖赏,每年给予每家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的奖赏金额不跨越500万
五、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与在穗存案的产学研协同立异联盟一起树立创业出资基金,且针对符合该联盟工业方向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出资的,依照其实践出资额的1.5%给予创业出资类 处理企业出资奖赏,每年给予每家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的奖赏金额不跨越750万元。
其间,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与在穗存案的产学研协同立异联盟一起树立创业出资基金的,参加出资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该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30%,实践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 额的30%;创业出资类处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式研制组织一起树立创业出资基金的,新式研制组织实践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六、推进树立投贷联动机制,煽动创业出资类企业(包含创业出资企业、创业出资处理企业、股权出资企业、股权出资处理企业等)出资的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恳求归入广州市科技 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存案企业库。市财务逐步扩展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划至10亿元,引导协作银行添加科技信贷资金100亿元以上。煽动协作银 行优先向创业出资类企业推荐上述入池企业,煽动创业出资类企业与银行进行信息同享,结束资源集聚、产品立异,翻开各种类型的投贷联动协作。
七、支持我市重点科技项目发展,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了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被投资项目(企业)获得创 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给予被投资项目(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具体如下: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5%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5000万元给予3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2%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亿元给予4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1%给予补助。
八、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同一投资额度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多条(款)奖励补助。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与本市 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政策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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